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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2、5、8及11個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15-7條規定。【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時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是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僱主或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標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