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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NEW ! 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

9

4月

法令政策

NEW ! 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

NEW!!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_30分鐘就上手

多次重入國許可- 移工可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2

4月

法令政策

多次重入國許可- 移工可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移工可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A:移工Amy :太太,下個月我要回家鄉探親,是不是 需要申請重入國許可?要怎樣申請呢? B:雇主太太:我最近看到移民署公告,移工自113年1月1日 起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喔! A:移工Amy:哇,太好了! 依據移民署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移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即核發其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移工可憑此多次入國! 相關資訊,可洽詢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聘請外籍看護空窗期可使用長照服務

14

3月

法令政策

聘請外籍看護空窗期可使用長照服務

▎聘請外籍看護空窗期可使用長照服務 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若遇到以下幾種照顧空窗情況,且申請者符合長期照顧 等級第2級(含)以上,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以紓緩家庭照顧壓力喔! •申請移工過程期間 •移工行蹤不明 •轉換雇主 •期滿離境 •移工請假返鄉之照顧空窗期間 移工在臺休假或是請假返國期間,也可以搭配使用短照服務喔。

調整家庭看護工薪資 ,針對經濟困難的雇主提供調薪補助

14

3月

法令政策

調整家庭看護工薪資 ,針對經濟困難的雇主提供調薪補助

  ▎調整家庭看護工薪資 ◥ 針對經濟困難的雇主提供調薪補助, 雇主、仲介注意事項 :  陳小姐以月薪2萬元聘僱阿妮照顧長輩,陳小姐是經濟弱勢雇主,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申請薪資補助時間為何? 陳小姐以月薪2萬元聘僱阿妮且為經濟弱勢雇主補助資格(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應於# #114年8月9日前提出申請 1.薪資補助,申請及核發對象為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 2.每月補助3,000元為上限,期間3年為上限,最高補助10萬8,000元 3.雇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仲介公司申請  檢附文件: ◆ 申請書(申請人為雇主本人)                ◆ 雇主本人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須達2萬元以上)如有附約,請註明調薪起始日 

外國人權益維護法規-重新檢視失聯移工的解釋條款,並制定相應的處理原則

27

2月

法令政策

外國人權益維護法規-重新檢視失聯移工的解釋條款,並制定相應的處理原則

本次修正重點: (一)重新核釋本法第56條第1項及第73條第3款部分: 1、「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要件: (1)「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 (2)「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雇主之工作場所及安排之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有(1)無法聯繫外國人、(2)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係外國人本人所為、(3)外國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4)外國人告知資訊經查認非屬實等情形之一者。   2、外國人得認定非屬失去聯繫之要件: (1)原107年令釋規範外國人僅向本部等機關申訴,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現修正為外國人應確定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等,並經查認屬實。 (2)原規範雇主通報外國人於第三人處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外國人嗣後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報到,即視為不構成失去聯繫;現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本部。     (二)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部分: 1、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之處理原則:敘明雇主於外國人發生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毋需等待滿3日,即可登錄資料通知移民機關及警政機關機關查察,並明定該等機關於尋獲外國人後,應通知本部1955專線詢問紀錄外國人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再轉由地方機關處理,以切合實務作業及具可行性。 2、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作業程序:明確規範雇主通知注意事項,及本部依法廢止聘僱許可或視個案特殊情事辦理相關調查程序。 3、外國人申訴救濟處理程序:規範當地主管機關及本部受理外國人申訴遭不實通報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處理作業。 4、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之處理原則:為掌握外國人所在地及聯繫方式,規範外國人於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外國人應將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或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居住事實等事項。 • [另開新視窗]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外籍看護工長照服務,照顧家庭更貼心!

30

1月

法令政策

外籍看護工長照服務,照顧家庭更貼心!

【外籍看護工長照服務,照顧家庭更貼心!】 ◆《申請及可使用服務項目》   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看),若被照顧者經縣市政府長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期照顧需求等級第2級(含)以上,可享有多項服務,包括專業照護、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到宅沐浴車服務及喘息服務等。社區式交通接送服務提供接送至社區服務類長照機構及巷弄長照站(C據點),同時提供預防、延緩失能(失智)服務。若被評估為失智但未失能,可使用失智共照中心及失智據點服務。家屬如有照顧者支持服務需求,也可使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的支持服務。 ◆《可補助使用照顧服務情形》   聘僱外看家庭遇以下照顧空窗情境,被照顧者經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視同名下未聘外看,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以紓解外看空窗期間的照顧壓力,更多資訊請洽1966長照專線。 ❶ 在申請外看過程期間 ❷ 外看行蹤不明 ❸ 轉換雇主 ❹ 期滿離境 ❺ 外看請假返鄉之照顧空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