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勞工工作權及管理上之需要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對於雇主指派額外的工作固勿論,有些則是外勞本身想多賺一點錢,不一而足,然而不論工作原因為何,只要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均屬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所以雇主同意外籍勞工假日為親友掃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限期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則應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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