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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申請外籍幫傭(簡稱:女傭)』 照顧小孩嬰兒 資格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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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好消息『申請外籍幫傭(簡稱:女傭)』 照顧小孩嬰兒 資格放寬~

2020/03/04 仲介新聞 分享這篇消息: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巷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修正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經歷多次修正。

針對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協助育兒照護之需求殷切,為減輕其家庭負擔,提供支持照護協助

俾利友善育兒環境,妥修正本標準第十條有關扶養多名年幼子女者,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條件。

好消息 好消息

申請家庭幫傭資格放寬嚕!!

修正條文

第十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兩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積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向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積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此公文轉自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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